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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上图,报名学习 图片制作: 孙哲 来源: 中国内审协会 案例1 甲: A高校副校长,分管后勤工作 乙: B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2月,A高校计划通过公开招标从社会机构购买医疗服务,保障学校医务室日常工作。乙得知消息后,送给甲20万元请托甲帮助中标。 之后,甲授意后勤处和招标代理公司人员按照B公司资质“量身”设定竞标“门槛”,同时,为防止“流标”,甲、乙商定由乙联系其他企业参与“陪标”。之后,B公司以70万元价格中标了A高校医疗服务项目。 【案例分析】 受贿罪:甲作为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利用职权帮助B公司中标学校医疗服务项目并收受20万元,构成受贿罪。 串通投标罪:甲在提供帮助过程中,为B公司设置竞标“门槛”、商定“陪标”企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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