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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认定评分存在“畸高、畸低”,则可能会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那么,政府采购项目评分“畸高、畸低”如何认定?由谁认定呢?采购方式不同,对于评分“畸高、畸低”的认定是否有影响呢? 评分“畸高、畸低” 由评审小组认定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咨询专家陈妍认为,政府采购项目评分“畸高、畸低”是指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对同一供应商的同一评分项给予分值差异较大的悬殊打分,超出合理偏离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评分‘畸高、畸低’是指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不同成员对同一投标(响应)文件的同一评审因素的评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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