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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债权无偿转让从形式上即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智飞微网站  · 公众号  ·  · 2024-05-2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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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张某在欠付大量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却将其对某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某管理有限公司,且无证据证明受让人支付了对价。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执行程序固然不宜对张某与某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作实体审查,认定其是否合法有效 ,但 本案债权转让系 无偿 转让,如果 从形式上 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执复5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某管理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某建材有限公司,陈某。 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某。 复议申请人某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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