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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可认定构成人格混同,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7-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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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青天在线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1.股东 是否应当 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核心在于能否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基础是否认公司人格,认定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2.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是 股东有限责任的 例外情形 ,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 3. 在 认定 是否构成 人格混同 时,应当综合考虑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等方面的因素 。 公司和股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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