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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相约水库摸螺蛳 不顾安全警示牌提示 下水游泳至对岸 不幸溺亡 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61万余元 水库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某日中午,谭某某与同伴先后到某水库摸螺蛳,后其游泳过对岸继续摸螺蛳。当日下午,谭某某在游泳回程途中,不幸溺亡。 早在2017年5月23日,该水库管理者某工程事务所在谭某某所在村庄通往事故发生地的第一座桥下道路边以及县道、事发地路口已分别设置安全警示牌。事故发生后,水库管理者于2022年11月7日又重新在上述地点以及事发水库设置了安全警示牌。 原告诉称, 谭某某在水库周边摸螺蛳时不幸溺水,被告作为水库管理者,未在水库周边及主要路段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未放置救生器材,导致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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