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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婧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本文收录于苏基朗、於兴中、苏寿富美编:《霍姆斯与百年中西法学》,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目录 引言 一、背景:现代社会的普通法危机 二、霍姆斯论社会利益调整 三、庞德论社会利益调整 四、普通法传统中的霍姆斯与庞德 摘要: 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转型使得美国普通法陷入危机,体现在普通法应对社会变革的机制以及法律至上理念两个方面,并最终指向法学的自主性问题。霍姆斯开创性地指出,法律应该调整现实的利益冲突而不是关注抽象的逻辑,为此法学研究要区分法律与道德,注重历史与理论,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庞德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利益的概念,主张以此为媒介实施社会控制,同时指出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的可能性与限度。庞德坚持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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