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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子公司向股东借款被税局认定为股东投资款,借款利息不可税前扣除、补税与滞纳金超1.8亿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10-1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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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摘要: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天楹,代码:000035.SZ)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关于境外子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披露: 境外子公司向股东借款产生利息费用税前扣除事项 :Firion 2016年收购西班牙 Urbaser S.A.U公司100%股权,并于 2017 年与 Urbaser 成立了 Firion 税务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申报纳税。为完成收购,Firion 向其股东借款并承担利息费用。根据当时西班牙的税法规定,Firion 及 Urbaser 产生的利息支出,占 Firion 税务集团营业利润 30%以内的可以税前扣除。Firion 每年按此规定纳税申报,西税局各年度检查期间从未提出异议。 境外税务局认定相关利息费用不可税前扣除 : 西税局依据近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金融交易定性标准和方法提出的指导意见, 认为 Firion 向股东借款应认定为股东投资款,故 Firion 向股东借款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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