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是关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丁某某之间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文书摘要。丁某某在动画《缇娜托尼》播放后,围绕动画元素注册了大量与动画及角色名称相同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丁某某撤回或注销相关商标,停止恶意注册行为,并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商标注册的合理性、商标代理机构责任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丁某某围绕动画《缇娜托尼》注册大量与动画及角色名称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丁某某在动画开播后注册与动画及角色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标识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优酷公司造成了损害,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观点2: 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明知丁某某委托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仍接受委托,构成帮助侵权。
围城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不得注册的情形应明确告知。本案中,围城公司在知道丁某某的商标可能存在问题后仍然接受委托,继续办理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认定为帮助侵权。
关键观点3: 一审法院判决丁某某撤回或注销相关商标,停止恶意注册行为,并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做出判决,要求丁某某采取实际行动撤回或注销其正在申请或已注册的与优酷公司动画节目名称、角色及名称、角色形象相同或近似的所有商标,并停止实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关键观点4: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文章预览
—— 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与上诉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及被上诉人 丁**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优酷公司享有针对涉案动画IP的相关元素进行商业化开发的合法权益。 丁某某在《缇娜托尼》已通过优酷少儿频道进行播放后,围绕动画元素分三批申请注册了69件商标,所注册商标与上述动画片及动画片中人物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丁某某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标识,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给优酷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害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丁某某在动画开播后大批量申请注册与上述动画片及动画片中人物角色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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