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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司*库、彭*红、郑*有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审计机构; 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司*库,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彭*红,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郑*有,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司*库、彭*红、郑*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号)查明的事实,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作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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