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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晋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晋执复7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中均认为, 首封债权人在 普通债权人中享有当然的优先受偿权 。 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执行监督)中认为, 上述观点错误,应予纠正 。 (图源:截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 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 (入库编号:2023-17-5-203-032)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中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55条第1款关于“多个普通债权按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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