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商之家
专注企业,追求极致。汇聚全国近1.8万名律师、专家、学者以及近三万家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商务人士的必备法律助手。全国统一客服、律师咨询电话:010-56210066
今天看啥  ›  专栏  ›  法商之家

入库参考案例:多个普通债权人中的“首封人”仅在一种情况下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商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9-19 08:00

文章预览

来源 | 最高判例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删除。投稿邮箱:2823659308@qq.com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晋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晋执复7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中均认为, 首封债权人在 普通债权人中享有当然的优先受偿权 。 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执行监督)中认为, 上述观点错误,应予纠正 。 (图源:截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 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 (入库编号:2023-17-5-203-032)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中认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55条第1款关于“多个普通债权按照执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