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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经营企业应于 每年3月31日前 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自2025年2月20日 开始,本市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登录“上海市医疗器械追溯报告系统”( https://zssb.yjj.sh.gov.cn),根据提示填报本企业质量管理自查情况。 首次使用系统的企业,可在“追溯系统”首页进行“注册账号”,申请登录账号。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请联系系统首页相关工作群沟通咨询。 供稿 | 器械监管处 (转自:上海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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