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全国首例以'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公司向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三人进行判决。此案系全国首例私募'FOF基金'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涉及FOF基金形式下的非法配资行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全国首例以'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件涉及被告人李某、蒋某利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公司,向客户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
关键观点2: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李某、蒋某及参与业务的被告人葛某进行了判决。
根据法院的判决,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万元;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万元;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关键观点3: 本案系全国首例私募'FOF基金'类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被告人以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方式,通过下投至客户控制的私募子基金,形式上是私募'FOF基金'模式,但本质上是提供场外配资,属于违法行为。
关键观点4: 涉案的FOF基金形式下的非法配资行为具有危害性。
被告人采取的配资行为具有杠杆资金的特征,客户的融资交易脱离了证券融资交易的监管,对证券市场交易安全具有危害性,因此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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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全国首例以所谓“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中国基金报记者 王建蔷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全国首例以所谓“FOF基金”形式提供场外配资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于近日一审公开宣判。 提供场外配资共计7.4亿余元 赚取息差1100余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蒋某在没有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分别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客户提供场外配资。 具体而言,两人安排被告人葛某等业务员招揽客户,从客户处收取保证金,以1:1至1:15不等的杠杆比例为客户寻求场外配资,通过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利用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下投至客户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FOF基金)等方式,将场外配资提供给客户用于买卖证券,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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