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侵害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的裁判要旨和观点。主要讨论了如何确定侵权人因侵害亲本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考虑因素包括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竞争优势、可替代性以及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同时,文章还涉及了关于赔偿数额计算的实际制种面积和侵权面积的确定,以及行业惯例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参考作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考虑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
关键观点2: 实际制种面积和侵权面积的认定
实际制种面积和侵权面积的确定对于计算赔偿数额至关重要。本案中考虑了在案证据所记载的有关事实,包括合同备案面积和受托制种面积等。
关键观点3: 行业惯例在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参考作用
种子行业的收益分配惯例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可以作为参考。但被诉侵权人并非通过正常交易途径获得使用权,因此在确定收益分配比例时,可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收益比例。
关键观点4: 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以在亲本对杂交种利润贡献率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衡量判定。本案中,酌定亲本的贡献率为杂交种利润的40%。
关键观点5: 合理开支的考虑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还需考虑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文章预览
点击上方“ 泽知 ”→点击右上角“ ··· ”→点选“ 设为星标⭐ ” 亲本技术秘密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在侵害育种材料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针对侵权人因侵害亲本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可以考虑该亲本的育种成本、特征特性等竞争优势及其可替代性、对育成的杂交种市场获益的贡献率等因素确定,并考虑侵权情节适当提高受保护品种的收益比例。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2562号 【 裁判观点 】 关于 本案的争议焦点 , 如果昌吉某某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