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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45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0日,原告东岳泰山公司(出租人、甲方)与被告东岳基金会(承租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坐落于泰山景区开明路9号泰山文化产业园面积约为247.3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经营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租赁期间: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租赁费用:乙方免费使用甲方房屋。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原告东岳泰山公司称2018年-2022年期间,公司股东泰安市泰山景区某公司将在公司股权的转让给了公司原股东王某,后因王某在与泰安市泰山景区某公司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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