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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6 租赁合同无效且未到期,承租人 应赔偿免租期的部分占有使用费 ——翁某诉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出租人翁某与承租人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免租期条款。合同履行中,因承租人王某拖欠租金,出租人翁某诉请解除合同并补足免租期租金。经查明,该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各负50%过错。但双方设定免租期的真实意思,可以作为处理免租期租金收益损失的参考,故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剩余租赁期限比例计算免租期内的占有使用费,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判决由承租人赔偿其50%给出租人。 典型意义 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免租期的目的,在于按期取得整个租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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