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作者:王义祥,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临沂市法院审判业务专家 来源:山东审判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0日,谭某、张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认购书,自愿认购某小区10幢1至2层5、6号沿街商铺,总价款为1370000元,谭某已支付首付款770000元,且合同还约定:商铺如抵押,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后谭某要求公司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置业公司未予办理。谭某于2022年1月12日在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该公司出售给其的商铺尚在抵押之中,2022年3月9日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显示,涉案的商铺的状态为无查封、无抵押。谭某、张某遂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郯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并赔偿损失60000元。 法院审理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