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的《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共31条,涵盖档案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规范、迁移制度、查询程序等关键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
《办法》明确了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并指导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关键观点2: 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与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了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等,并细化了电子登记档案的管理要求。此外,还明确了经营主体存续期间,登记档案应当持续保存,并对电子登记档案的归档、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
关键观点3: 优化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
《办法》完善了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旨在提升迁移便利度。包括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的程序,以及优化迁移程序,推行网上办理等。
关键观点4: 兼顾便利与安全的登记档案查询程序
《办法》根据社会需求,扩大了登记档案查询主体的范围,并明确了各类主体申请查询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同时,也强调了登记档案的安全管理,如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页面进行专门标注或处理,实行实名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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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 蓝色文字 “西藏市场监管” 关注我们 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出台《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办法》共31条,涵盖登记档案管理总体要求、档案收集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迁移、档案查询与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 《办法》规定登记档案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推进登记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登记机关负责本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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