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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伟、方梓楠 | 配偶打赏返还条款宜再费思量

网络法实务圈  · 公众号  ·  · 2024-05-3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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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 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 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下称“配偶打赏返还条款”)该款规定立意在于保护配偶财产权益及社会公序良俗,作为一种规则探索,对其价值导向应予肯定。但相关文本的设计或需作进一步考量,否则可能对既有制度及直播交易秩序造成冲击,具体意见如下: 一、规定由直播平台负返还义务仅是囿于此前条文的承继性所致 配偶打赏返还条款将网络直播平台作为返还打赏款项的义务主体,但并未将主播列入其中。我们认为, 相关文本表述并不意味着最高院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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