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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公司强制盈余分配实务研究——以(2016)最高院民终528号案为例

京都律师  · 公众号  ·  · 2024-08-19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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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郭鑫鹏 饶盈盈 获得投资回报是股东的直接投资目的,与公众公司股东通过股份转让获得股份溢价不同,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封闭型公司股东主要通过公司盈余分配实现收益目的。因此,实践中的盈余分配纠纷往往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等封闭型公司中,本文以(2016)最高院民终528号案例为例,探讨公司强制盈余分配的问题。 一、公报案例:(2016)最高院民终528号 (一)案情简介 居立门业为太一热力的股东,李昕军为太一热力的法定代表人。2010年,太一热力被政府收购,其后业务终止,无其他经营活动,亦未进行财务清算。李昕军将太一热力的资产转让款转入兴盛建安。 2013年,居立门业将太一热力、李昕军诉至甘肃省高院,请求判令太一热力分配盈余的现金和土地及李昕军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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