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公司以“梅兰日兰”作为字号并对外开展商业活动。法院认定“梅兰日兰”字号构成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被告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地插类产品上使用“梅兰日兰”字号,停止对第2020719号“梅兰日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原告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和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筹贸易有限公司等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关键观点2: “梅兰日兰”字号构成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经过天梅公司和施耐德梅兰日兰公司的多年使用和宣传,“梅兰日兰”字号已具备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可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
关键观点3: 被告以“梅兰日兰”作为字号并开展商业活动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公司以“梅兰日兰”作为字号并对外开展商业活动,多处使用包含“梅兰日兰”字号的企业名称,构成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公司和施耐德梅兰日兰公司的市场主体关系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关键观点4: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做出多项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地插类产品上使用“梅兰日兰”字号,停止对第2020719号“梅兰日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文章预览
—— 原告施耐德电气 (中国)有限公司 、施耐德梅兰日兰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与被告上海宏筹贸易有限公司 、 项 ** 、上海梅兰日兰电器集团建筑电器有限公司 、 陈 * 、 杨 **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 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公司以“梅兰日兰”作为字号并对外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 第一,原告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关于“梅兰日兰”字号是否构成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首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在第68号案件的生效判决中认定天梅公司的“梅兰日兰”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次,天梅公司和施耐德梅兰日兰公司住所地、股东相同,经营业务重合,两家公司于2011年7月就签订了《业务及资产转让合同修正案》并约定自2011年12月起履行转让义务,故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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