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顺风车本是节约出行成本, 与他人合意一同顺路搭乘 前往目的地的共享出行方式。 然而,在出行期间发生事故后, 保险公司竟以 “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为由拒绝赔偿。 顺风车是否为商业运营车辆? 保险拒赔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 近日,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交通事故现场图 案外人周某是原告兰某的亲戚,无偿借用兰某的小型轿车从株洲去长沙,出发前在互联网上某网约车平台发布顺风车行程,施某、邓某在网上回应,周某开车搭载施某、邓某行至某路段时,与罗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 施某在事故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周某、邓某受伤 ,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造成原告兰某的小型轿车 严重损毁 ,原告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单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相应车损,但遭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