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治政府研究院
本微信账号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负责管理。关注微信,获取行政法治动态。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今天看啥  ›  专栏  ›  法治政府研究院

马颜昕:论公共数据的范围

法治政府研究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13 23:58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探讨了公共数据的定义和范围,指出立法实践中公共数据的定义不断泛化,带来了规范精准化、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和数据价值发挥等方面的挑战。文章认为,公共数据的定义应基于制度目的,核心是行政用公物的共享和公众用公物的开放。文章还讨论了公共数据界定的实体要件,包括职权性、依赖性、支持性、基本性和意志性,以及程序要件,即命名。行政主体的数据天然构成公共数据,而其他主体的数据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后构成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在立法实践中经历了中央和地方层面的不同界定,地方立法层面表现出逐渐拓展的趋势,但存在立法技术、合法性、合理性和数据价值等方面的争议。文章最后建议通过更加精准化的治理方式,并给出了一个可能的公共数据界定条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公共数据的定义和范围

文章讨论了公共数据的定义和范围,指出立法实践中公共数据的定义不断泛化,并探讨了公共数据制度的核心目的——共享与开放。

关键观点2: 公共数据界定的实体要件

文章讨论了公共数据界定的实体要件,包括职权性、依赖性、支持性、基本性和意志性,以及程序要件,即命名。

关键观点3: 行政主体和其他主体的数据

行政主体的数据天然构成公共数据,而其他主体的数据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后构成公共数据。

关键观点4: 立法实践中的公共数据界定

文章分析了中央和地方立法对公共数据的不同界定,并探讨了地方立法拓展公共数据定义的趋势及其潜在问题。

关键观点5: 公共数据治理建议

文章最后提出了通过更加精准化的治理方式,并给出了一个可能的公共数据界定条款。


文章预览

论公共数据的范围 马颜昕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摘  要] 立法实践中公共数据的外延逐渐泛化,这种趋势有其理由,但也带来了对规范精准化、法律保留、比例原则、数据价值发挥等方面的潜在挑战。界定公共数据需要回归其制度目的,核心在于基于行政用公物的共享与基于公众用公物的开放,也就是需要界定哪些数据基于某些实体理由,在满足一定程序要求后,需要承担共享和开放的特别公共负担。其中,实体要件包括职权性、依赖性、支持性、基本性与意志性,程序要件核心为命名。基于此,行政主体数据因其职权性天然构成公共数据,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的数据需要满足其他特定条件后方构成公共数据。 [关键词] 公共数据;概念界定;制度目的;立法建议 数据资源是数字经济、数字政府的关键要素,蕴藏着巨大的社会价 ………………………………

原文地址:访问原文地址
快照地址: 访问文章快照
总结与预览地址:访问总结与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