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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房抵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能否决定解除?|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0-12-08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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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以房抵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能否决定解除? 作者 | 李舒 张德荣 袁惠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因以房抵债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系以借款本息抵顶购房款项,应视为其已经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不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不能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 案情简介 一、2015年12月22日,徐志珍与广信公司签订《抵债协议》约定,因广信公司欠付徐志珍到期借款本息,徐志珍同意广信公司以其开发的百度城部分房产及车位抵顶相应的本息欠款,抵顶房产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后徐志珍与广信公司就前述房产及车位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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