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某技术公司起诉某商贸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审理,认定某技术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某技术公司是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商标在手机等移动终端领域享有高市场知名度。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瓷砖外包装上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多个商业标识。
关键观点2: 侵权行为
某商贸公司、刘某、林某燕在经营场所、经营合同、售卖的瓷砖及外包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某技术公司涉案驰名商标,应当停止侵权。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定某技术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基于其高知名度、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程度高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关键观点4: 典型意义
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鲜明导向,尊重市场主体为企业品牌和商誉积累所作出的艰辛努力,为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做大做强民族品牌提供坚强司法保护。
文章预览
充分发挥商标法功能 助力民族品牌做大做强 ——上诉人某技术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商贸公司、贾某松、刘某、林某燕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648号 【案情简介】 某技术公司是 “ ” “ ”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涉案商标在手机等移动终端领域享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某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贾某松,刘某、林某燕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瓷砖外包装上多处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 ” “ ” “ ” “ ”等多个商业标识。经查,贾某松于2016年10月14日注册了“华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包括木地板、瓷砖等。某技术公司就该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7月8日宣告该商标无效。某技术公司称其在第19类商品与服务(建材)上注册了“HUAWEI”“ ”“华为”等防御商标,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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