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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采购人K自行就“X光机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10月18日发布招标公告,10月26日供应商G提出质疑,11月2日K单位答复质疑。11月8日,因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K单位发布废标公告。 11月23日,供应商G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条款,不满足扣4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招标文件要求带“★”和“▲”条款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但部分“★”和“▲”条款技术指标并非国标检测项,只有个别制造商对此作了专项检测,且国内大多数制造商准备上述检测报告时间不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经查,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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