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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29 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查及上诉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对一起商标异议案件作出裁决(异议号:No. 91255161), 认为涉案形状虽然具有“有用性”,但并没有法律上的功能性,且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涉案商标(见下图)是桌游组件或骰子的储藏盒,由一个六边形盒子内部的三维结构组成,盒底呈蜂窝状,有七个六边形凹槽 ;盒顶是六角星形设计,但星角是平的。虚线表示磁铁,代表涉案标记在商品上放置的位置,不是商标的一部分。 委员会认为,根据在先判例 〔TrafFixDevices,Inc.v.Marketing Displays,Inc.,532 U.S. 23 (2001)〕 , 如果某物对商品的用途起到重要作用,或是会影响质量成本,那就具有功能性。 委员会审查发现,没有记录显示存在体现涉案形状特性的实用新型专利,也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鼓吹过涉案形状的实用优点,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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