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王某为逃避债务,在离婚时将房产分给丈夫章某,导致债权人张某的权利无法实现。法院通过确认王某对共同财产享有的份额,使张某的胜诉利益得以实现。最终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某欠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未按时偿还。王某离婚时通过协议将房产分给章某,企图逃避债务。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放弃共同财产份额,导致第三人债权无法顺利实现。张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判决确认该商品房50%的产权份额为王某所有,为可供执行财产。法官指出,王某企图通过无偿将房产分给章某逃避债务是不合法的。
关键观点4: 案例意义
此案例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判决利益的途径,更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文章预览
夫妻离婚时,妻子为了逃避债务,将房产分给丈夫,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无法实现。这样做合法吗?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下称枣阳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通过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从而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人胜诉利益得以实现。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王某并未按期履行。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并不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且未发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无法继续执行。 原来,该欠款是2008年12月王某购买商品房时向张某所借。2013年1月,王某和丈夫章某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套商品房归章某,债权、债务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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