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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董事承担何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 刘贵祥 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判断包括股东、董事在内的民事主体出资责任的基础。在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董事无相关责任可言。 1.股东之间出资责任关系。 相对于2018年《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股东出资责任方面,增加了在认缴资本制情况下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了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情况下的初始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必须实缴)连带责任,明确了股权转让情况下新老股东的出资责任分配规则,解决了司法实务判断基本难题。但仍有衍生问题需解决。 其一,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九民会纪要》囿于当时立法未规定加速到期制度,只能参照《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扩张解释加速到期的条件,即虽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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