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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借款人违约情形,金融借款合同一般约定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司法实践中发现,针对借款人逾期,部分贷款人在合同中不仅约定在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还约定将贷款执行利率本身需先上浮一定比例,两项叠加适用,该条款是否有效成为各方争议焦点。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葛某、陈某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上述条款出现在贷款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实质系在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两次计收罚息,与通常条款相异,且与借款人权利有重大利害关系。在贷款银行无证据证明其已就上述异常条款对借款人进行过提示或说明的情况下,该异常条款对借款人不发生效力。 案 情 2020年1月, 某银行与陈某签订《个人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余万元,贷款用途为装修、购家私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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