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多个合规指引,包括经营者服务协议、信息公示与披露、禁限售商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全面真实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
指引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披露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成分、用途、执行标准编号等。
关键观点2: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关键信息
指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关键观点3: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或扩大免责范围
指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如请求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义务和赔偿损失的权利等,并强调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关键观点4: 网络交易经营者需保护消费者信用评价
指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破坏消费者信用评价或影响消费者获取真实评价,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平台内经营者误导性展示评价信息,保障评价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关键观点5: 网络交易经营者需合理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
指引强调网络交易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时,需遵循相关规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于敏感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
文章预览
2025年2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禁限售商品管理合规指引》 ( 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全文 ) 。 指引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主要成分及含量、用途、执行标准编号、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时),以及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信息。 指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弹窗等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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