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王某在甲公司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8000元。王某出具收条并收到12000元后,协议生效。之后王某通过法律程序撤销了该协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持王某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王某在甲公司施工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甲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
关键观点2: 调解协议内容
甲公司与王某签订《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000元。
关键观点3: 协议履行情况
王某收到12000元后协议生效,剩余款项约定在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工伤保险赔偿款归甲公司所有。
关键观点4: 王某的伤情和诉讼过程
王某被认定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王某就赔偿问题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持王某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5: 法院判决依据
法院认为协议显失公平,王某有权撤销。协议约定的金额明显低于王某应获得的赔偿金额,且协议约定工伤保险基金核定支付的相关工伤赔付费用归甲公司所有,违反了公平原则。
文章预览
基本事实 王某系甲公司工作人员,甲公司为王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21年5月23日,王某在甲公司施工现场(重庆市江北区启迪协信重庆科技城M6-1/07地块、幼儿园工程项目)工作时受伤。 王某后经重庆三某医院治疗诊断为: 1.右胸第6肋骨骨折; 2.右胸部软组织损伤。 2021年7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21年8月10日,甲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载明: 乙方王某于2021年5月23日下午3点左右在甲公司上班,拉砖时不小心腰撞在砖车手柄上,导致腰受伤骨折。现治疗伤愈,劳务公司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生活费、护理费等,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出院后,甲方一次性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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