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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单位不支付产前检查假工资为由解除合同可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5-21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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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本文来讨论一个小问题,若用人单位不支付产前检查假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一、关于产检检查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各行业或各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政府规章均有相同规定 (《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安字〔 1989〕1号 )、《劳动部关于问题解答》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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