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本文来讨论一个小问题,若用人单位不支付产前检查假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吗? 一、关于产检检查的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各行业或各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政府规章均有相同规定 (《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安字〔 1989〕1号 )、《劳动部关于问题解答》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