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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10大认识误区 | 至正-法律研究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8-29 16:41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一些常见认识误区,并详细解释了这些误区的纠正和相关法律规定。文章梳理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十个误区,包括占有公共财物后的使用方向、临时工的身份问题、受贿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关系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误区及纠正内容概述

文章详细阐述了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十个常见误区,包括占有公共财物的使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受贿行为的构成要素等,并对每个误区进行了纠正和相关法律规定解释。

关键观点2: 法律条文引用

文章引用了多个法律条文,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为解释误区和纠正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观点3: 文章目的

文章的目的是通过梳理这些常见误区,起到警示和提醒作用,帮助人们正确理解和认识贪污贿赂犯罪,强调对公职人员廉洁性的严格要求和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文章预览

贪污贿赂犯罪是严重违反法律、侵害公共利益和廉洁制度的犯罪行为。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年)》,对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作出部署。2024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在贪污贿赂犯罪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旨在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然而,在理解与认识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素时,常存在一些误区。现结合审判实践,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常见认识误区进行梳理,以期能够起到警示和提醒作用。 误区1 占有公共财物后用于公务或者社会公益,没有自己使用,就不算贪污。 【纠正】 贪污罪的构成并不取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或用途,即使行为人将贪污所得用于公务或社会公益,也不能改变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本质,将占有的财物用于家庭私用还是用于单位业务招待等“公用”,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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