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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且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的同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原告系某知名剧本杀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涉案剧本杀,为其运营的某剧本杀手机应用程序引流,并利用涉案剧本杀营利,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二被告在原告多次要求停止侵权的情况下持续侵权,并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大范围宣传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超一年,影响涉全国各大城市多家剧本杀门店,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故要求二被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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