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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留言日期:2024-11-05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一个案件处罚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但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存在吗 在处罚决定中如何表述? 免于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还是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或是其他? 答: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时间:2024-11-06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表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在实际工作中,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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