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主要围绕一起涉及不动产抵押权的案件展开,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案件涉及宁夏某银行与龚某、马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以及嵇某与马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问题。文章还引用了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了法律分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宁夏某银行与龚某、马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马某以其所有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后发生纠纷。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宁夏某银行对涉案房屋是否具有抵押权。
关键观点3: 裁判结果
龚某需向宁夏某银行偿还16万元借款本息;马某在龚某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宁夏某银行的其他诉请。
关键观点4: 法律解析
文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解析,指出宁夏某银行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标准,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涉案房屋设立的抵押权无效。
文章预览
作者:审监庭 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不动产登记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银行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不能认定其为善意第三人,设立的抵押权无效。 基本案情 宁夏某银行与龚某、马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龚某向宁夏某银行借款16万元,马某以其所有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宁夏某银行与马某就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后,龚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宁夏某银行还本付息。宁夏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龚某偿还借款本息,就涉案房屋拍卖后优先受偿。 本案审理中查明,上述贷款办理期间,马某向宁夏某银行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书”,载明涉案房屋出租给了案外人,但涉案房屋并未实际租赁,一直由嵇某实际居住。嵇某为向他人借款,向他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涉案房屋的出售手续,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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