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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标杆性判决——简评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 公众号  ·  · 2024-08-0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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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因大量员工跳槽引起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威某集团侵害行为成立,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吉某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元人民币。同时,本案判决在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何确保停止侵害技术秘密民事责任履行的可行性和实效性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这是继“香兰素”等技术秘密侵权案判决之后,在发展新质生产力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作出的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个重大标杆性判决,影响和意义非同一般。 典型性是指从判决说理中可以抽象出具有拘束力且适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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