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个关于公司减资程序中股东责任的案例。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股东因此被起诉。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法院判决股东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文重点分析了裁判要旨、基本案情、裁判理由和案件评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本案是关于公司减资程序中股东责任纠纷的案例,涉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观点2: 主要案情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因某装饰公司未付清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某装饰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原告,损害了原告权利。原告起诉要求股东陆某、汤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公司在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负有法定的通知义务,不能在未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方式代替通知。股东负有全面出资义务并维持注册资本充实,对于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及后果应明知。如公司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在减资过程中无过错的,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案件评析
本案明确了债权人的范围,包括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同时,案件对于违反减资程序中股东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分析,明确了股东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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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名称 上海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陆某、汤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02 案例来源 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24683号民事判决 (2021年1月25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8377号民事判决 (2021年10月26日)。再审审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申3189号民事裁定(2023年 3月17日)。入库编号:2023-08-2-277-004。 一、裁判要旨 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如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未能通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律关系图 三、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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