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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媛媛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 四高法官、审判长 在知识产权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问题上,无论是选择“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先民后刑”“刑民均中止”,均是为了追求裁判结果的公正和统一而牺牲了某一种诉讼的效率。这种牺牲需要具备必要性并符合比例原则。本文将从程序和实体的双重视角,厘清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标准,理顺此类案件的审理步骤。 刑民交叉案件,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的罪状和民事不法的条件,存在竞合的情形。[1]理论界比较通行的看法是将刑民交叉理解为法律事实的交叉,包括竞合型事实的交叉和牵连型事实的交叉。[2]因此,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也可以分为狭义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和广义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所谓“狭义的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是指竞合型法律事实的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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