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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越中国律师 -- 傅毓军 越南 2016 年《进出口税法》第 3 条规定了缴纳进出口税的义务人如下: 1. 进出口商品的所有者。 2. 受托进出口商品的组织。 3. 出境或入境携带进出口商品、通过越南边境口岸或边境发送或接收商品的个人或组织。 4. 授权、担保和代表纳税义务人纳税的人,包括: ( 1 )代理海关手续和缴纳商品进出口税义务人授权缴纳出口税或进口税时的个人或组织; ( 2 )提供邮政、国际快递服务的企业代表纳税义务人缴纳商品进出口税; ( 3 )信用组织或其他组织按照《信用组织法》规定进行经营,代替缴纳商品进出口税人担保或代缴税; ( 4 )如果商品是赠品或个人赠品;出境或入境旅行前或旅行后寄送的行李, 已经被 赠送商品或接受赠送商品的人; ( 5 )企业分支机关授权代表企业缴纳税; ( 6 )根据法律规定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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