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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在淘宝平台某电商“卢某商行”购买仙草酒,仙草酒包装载明的生产厂家为A酒业公司。后徐某认为仙草酒载明的原料黄芪并非适宜添加入酒的食品原材料,且A酒业公司并非实际生产厂家,欲将该商铺及A酒业公司诉至法院。诉前徐某发现该“卢某商行”已经注销,故通过订单号码向淘宝后台申请披露该“跑路”卖方的信息,淘宝网向其短信披露卖方真实姓名为卢某,故徐某将经营者卢某及A酒业公司诉至长沙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仅以“外包装上载明的添加了黄芪,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主张权利,证据不充分,同时亦无确切证据证实案涉商品为A酒业公司生产以及卢某收到徐某支付的货款。故,一审判决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徐某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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