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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专利权人的初始报价不需要是RAND报价’这一事实如何支撑‘没有义务提出(F)RAND 报价或有义务授予(F)RAND 许可’这一结论?更好的解决办法......应该是认定LOA(《必要专利权利要求保证函》)中的措辞是指许可(即,授予对将来的行为的允许),而不是指对过去侵权行为的解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译: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最近作出的一项决定准予了原告专利权人简易判决,驳回了被告提出的反诉。被告声称原告在起诉侵权之前未与被告沟通,从而违反了对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的许可相关义务(见《报告和建议》,Atlas Global Technologies LLC, v. TP-Link Technologies Co、Ltd.、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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