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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不掉”的出资义务?《公司法》股权转让新规及其溯及力之争

新则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24 18:2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详细梳理了新《公司法》关于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承担主体的规定及实务操作建议。包括新《公司法》实施前后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董事的潜在责任分析以及新规下的实务建议。同时,文章还探讨了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及新法的价值导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公司法》实施后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新《公司法》加强了债权人保护,规定了转让未到期股权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到期未全额实缴出资的,转让人应承担补充责任。对于转让已到期股权,转让人和知情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观点2: 关于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溯及力之争

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前转让未到期股权的历史股东是否应当承担出资义务的问题存在争议。目前,针对这一问题不再进行“一刀切”处理,而是根据转让时点、转让对价、交易背景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观点3: 公司董事的潜在责任分析

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董事对股东的出资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关键观点4: 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新规下的实务建议

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建议审慎调查股权的出资情况,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的承担及追偿权。对于公司董事,建议依法履行核查、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可根据相关规定追加公司现股东、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文章预览

“ 新《公司法》中关于五年实缴期限的规定,使得股东的出资责任成为亟待履行的事项。如果缺乏充足资金完成实缴,能否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避免出资义务呢?新《公司法》对此的答案是否定的——出资变成了“转不掉”的义务。 不仅未来“转不掉”,新《公司法》实施前已转让股权的历史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亦成为了焦点所在。具体而言,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溯及力问题在学界与实务界掀起了广泛的争议浪潮。自新《公司法》公布以来,陆续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该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状况,及实务领域中的各类观点相互交织碰撞,其间存在诸多矛盾冲突之处亟待理清。 故本文旨在对未实缴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这一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包括新《公司法》实施前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新《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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