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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作为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因涉及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惩戒,应彰显公正性与合理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法律规范将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观归责模式,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当事人自证其主观无过错,以实现行政处罚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故此,当事人主观过错如何认定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尤为重要,具体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探讨: 一、以执法者证成违法事实作为推定基础 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如金融监管中的内幕交易等,由于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较强,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收集证据、尤其是涉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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