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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法律

人力资源法律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2-22 11:31
    

主要观点总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的通知。该通知规范了在职死亡人员的遗属待遇发放工作,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并详细介绍了相关政策、经办流程和工作要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有关政策的准确把握、规范相关经办流程、工作要求等,涉及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待遇申请、缴费年限的核定、遗属待遇的发放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清退等。

关键观点2: 关键流程

申办人需向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遗属待遇手续,并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证件材料。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年限,并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在职死亡人员的社保关系地。其他关系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并向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反馈。最后,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回执确认缴费年限,计算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并按时发放。

关键观点3: 实施时间

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文章预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进一步规范在职死亡人员的遗属待遇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不再进行统一归集,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以下简称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遗属待遇申请,核定并发放遗属待遇。 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在职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时, 其他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无需提供证明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在职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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