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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期 跟踪最新法规和案例,引航知识产权实务 一、 问题的提出 《专利法》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在专利无效实务中,除了检索专利、期刊、论文等文献作为证据之外,还可以通过销售公开、使用公开等实物证据,主张涉案专利已经为现有技术/现有设计。 然而,销售公开或使用公开等实物证据的主张,往往需要配合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公开日期,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在专利无效实务中,这类证据的使用并不多见,更多的还是采用专利、期刊、论文等公开日期容易确定的文献类证据。 但在并未检索到好用的文献类证据,且销售公开/使用公开客观存在的情形下,就需要对销售公开/使用公开等实物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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