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认定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文章提及了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财政部的相关答复,涉及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认定、低于成本价的认定以及在评审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认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关键观点2: 低于成本价的认定
对于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应在评标现场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判断。如果投标人单项报价为0元,且评标委员会认为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投标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关键观点3: 财政部的相关答复解读
财政部的答复强调了评标委员会的判断权力和责任,以及对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认定流程。同时指出,对于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质疑,应在评标阶段进行确认,并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作出判断。
文章预览
某医院的专业设备招标项目中,投标最高价为309万元,最低价为213万元,采购人代表认为最低报价为213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的20%以上,建议做无效投标处理。那么,政府采购对投标报价合理性有何规定呢? 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认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规定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根据87号令规定, “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委员会。但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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