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是关于陈某在资产公司工作期间申请病假引发的劳动争议。陈某因孕期出血和孕酮偏低需休息,提供了病休证明但无就医资料,资产公司要求其提供详细就医记录,陈某未能提供。资产公司因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能仅凭病休证明判断病假是否成立,要综合考虑职工病情和未能按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情简介
陈某在资产公司工作期间因孕期出血和孕酮偏低需休息,提供了病休证明但无其他就医资料。资产公司要求其提供详细就医记录,陈某未能提供。资产公司因此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是否单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企业就必须批准员工病假。
关键观点3: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不能片面的以是否有病休证明或是否按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来判断是否应当批准病假,而应综合考虑职工的病情以及职工不能按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客观原因。
关键观点4: 案例启示
企业应加强病假真实性的事实调查,防范职工恶意病假。建议企业建立严格规范的病假管理制度,明确申请病假的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请假的流程等,并建立病假合理性复查制度、长期病假探望制度。
文章预览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4月入职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称资产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6月陈某怀孕,同年7月至9月30日期间,陈某以孕酮偏低、孕期出血导致先兆性流产需卧床休息为由先后凭某A医院和B医院出具的诊断意见书通过微信方式向资产公司申请3次病假共计65天(最后一期病假期间为9月10日至9月30日)。 9月16日,公司人事经理听闻陈某在外逛街的消息,当日,致电陈某,要求其在9月30日之前根据规章制度要求补交3次就医的挂号发票、病历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就医资料,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其为虚假病假。 陈某当即回复公司其只有病休证明,没有就医资料,因尚需卧床休息,无法到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之后,陈某继续在家休息,未向公司解释为何没有就医记录的原因。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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