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近期,许多纳税人留言咨询预缴增值税的相关问题,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本文将详细介绍需预缴增值税的五种情形。 情形一 提供建筑服务 1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