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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第二天, 职工办离职交接途中出车祸, 能认定工伤吗?

劳动法研究  · 公众号  · 职场 法律  · 2024-11-14 19:1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概述,涉及北京城外诚三优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城外诚公司)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张女士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城外诚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已解除,但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且考虑到公司为张女士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判决城外诚公司支付张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张女士在办理工作交接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城外诚公司主张劳动合同已解除,但劳动关系存续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城外诚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张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城外诚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张女士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此城外诚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支付张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键观点4: 最终判决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定城外诚公司支付张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章预览

-素材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欢迎转载,投稿、合作请联系微信:xingshiduku 终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城外诚公司主张发生事故时其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系基于同情才为张女士办理了工伤认定,故无需再支付案涉款项。对此本院,劳动关系存续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本案中 张女士虽在办理工作交接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但亦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部分,城外诚公司虽不认可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存续,但考虑其后续为张女士申请工伤认定之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城外诚公司主张其与张女士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 《协议书》 的抗辩意见,鉴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张女士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请,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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